7月28日,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获悉,截至目前,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总量已突破73万辆,上牌率持续提升。
当天上午,记者在南新道与复兴路交叉口看到,市交警一大队在交通岗亭旁设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网点,民警和工作人员正在耐心为群众办理登记上牌业务。在为电动自行车安装好崭新的号牌后,车主李先生说:“我每天都会路过这里,总看到这个网点。今天我带着证件,顺路给电动车上牌,方便又不耽误时间,服务真的很贴心。”
交警一大队民警介绍,交警部门在很多路口设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网点,同时深入各个社区开展登记上牌业务,群众可携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就近办理。
同时,交警部门开设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线上服务。市民可关注“唐山交通安全微发布”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登记上牌”按钮,进入页面后选择“号牌备案”选项,可自主进行电动自行车备案。
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信息监管中心负责人弭冬元介绍,目前我市正在深度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上牌工作,不少保险、邮政及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路南区、路北区各办事处等开设了登记上牌服务,市民可以就近办理。同时,市交警支队在市中心区各重点路口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网点,并成立22支流动服务小组,深入社区、商超、企业,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服务送上门。此外,市民还可以选择线上登记上牌服务,根据要求填写好号牌备案信息后,可以选择到网点领取号牌或由快递邮寄回家。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5月1日至10月31日是在用电动自行车集中上牌期。在此期间,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发票、收据等凭证丢失的,提交相关承诺书后可以办理上牌业务;10月31日后,相关手续丢失的将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
电动自行车不登记上牌,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